筑葛亮建筑劳务集团
筑葛亮建筑劳务集团

强大的交付体系全覆盖满足 , 一对一顾问式服务全方位保障 , 全场景用工过程数字化管理 ! 帮助企业优化人力配置,达成人岗匹配;

通过组织弹性管理,敏捷适应环境变化。

服务项目

4月1日起:每个建筑行业的老板都应该成立一个建筑劳务公司!

来源: | 作者:小筑 | 发布时间: 2022-11-07 | 702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划重点:



1、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们把小规模整个疫情期间的增值税政策也汇总,如下图:



其实在建筑行业做久了,尤其做劳务资质这一块的,一定要有自己的劳务公司,并且随着建筑行业市场的规范化,劳务资质只要备案即可,下面小编先把劳务资质的标准附加给大家: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企业资产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下面小编给大家分析一下:



建筑劳务公司!!!



降低成本



1、众所周知,很多施工单位并不是常年都有工程干,很多时候,这个工程干完了,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接到下个工程项目。那么,比如上个项目的建筑工人有50人,这50人如果一直发工资,发到接到下个工程的话,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将是巨额的负担。找劳务公司的话,需要建筑工人的时候,只需要稍微提前一点联系劳务公司就行了。因为劳务公司手里有大量的建筑工人资源,需要多少人员、什么工种的,都可以随时提供。比如需要临时找10个钢筋工,如果施工单位自己去劳务市场找,一个钢筋工一天的工资可能是600元,10个就是6000元。如果找到劳务公司,可能一天3000元就足够了。



  2、如果工人都是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需要为这些工人按月缴纳社保。找劳务公司就不一样了,在用工的时候,把社保和劳务费一起打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开具发票给施工单位。不用工的时候不需要这部分成本,大大降低施工单位的负担。



降低用工风险



  建筑行业可以说是个高风险行业,管理上如果出现疏忽,工人受伤甚至死亡是常有的事,如果施工单位自己进行管理,那么就需要承担这方面的风险,如果找劳务公司就不一样了,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工人由劳务公司委派,在施工过程中,由劳务公司进行管理,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施工单位的用工风险。



税收方面的考虑



建筑工程的人工费占比整个工程款差不多在20-40%,根据项目不同占比有差异。建筑行业人工费没有进项发票是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高的直接原因之一。



假设施工单位用自己的工人,这部分工资是不能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找劳务公司就不一样了,把建筑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增值税税负。



大型建筑公司很多都有自己的劳务派遣或者指定的劳务公司!自己接的活属于内部消化!



建筑主体公司人工费高,人工费没有发票增值税税负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



(一)成立建筑劳务公司




搭建建筑劳务公司架构节税



合规事项★★★★★



1、签合同:建筑公司和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



3、开发票:按要求建筑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发票



2、分包款:建筑公司对公给劳务公司付进度工程款



4、发工资:建筑劳务用对公账户给农民工发放工资



注:业务要真实,不能通过现金方式发放 ①工资表;②员工考勤;③打款记录。



(二)劳务公司解决的问题



1、 取得发票



建筑劳务公司给建筑主体公司开进项发票,降低建筑主体公司增值税税负。



2、 小微优惠



小微企业同时满足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如,建筑劳务公司利润100万



建筑主体:100万利润额*25% =25万企业所得税



建筑劳务:100万利润额*2.5%=2.5万企业所得税



注:因建筑劳务公司有真实业务,实际发放农民工工资可以入成本,可税前扣除。



3、 风险隔离



社保一定要缴纳,但社保引发的风险有时候难以避免,同样的问题引发的后果往往有差异。



社保放在建筑主体 由社保引发纠纷很可能导致建筑公司资质降级,影响项目招投标。



社保放在建筑劳务 小微企业承载了劳动就业的社会问题,社保引发纠纷往往补缴就行。



4、 成立难度



建筑劳务公司无需前置许可,备案制,成立难度低。成立在税收优惠地还可享受财政返还政策。



5、 对外经营



除了承接自己的建筑主体公司的业务还可以对外经营,非常灵活。



6、公司性质



建筑劳务公司有很多好处,每个建筑工程公司的老板都应该自己成立一家,那么成立建筑劳务公司的时候应该如何选择公司的性质呢?



建筑主体公司开9%的销项发票,需要9%的进项发票




建筑劳务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建筑主体公司开9%的销项发票,需要3%的进项发票




建筑劳务公司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建筑主体公司开3%的销项发票,实行简易征收,不能抵扣进项




建筑劳务公司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季度不超过45万,年度不超过180万,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建筑劳务公司业务量大



可以设立在有财政返还政策的地区拿 “ 财政返还 ”。



现在面临资质改革,各地也在不断出台关于劳务备案的要求下面小编给大家汇总了几个省份出台的政策,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628号)精神,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如实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生成申请表,上传法定代表人声明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1个月或当月已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须包含基本养老保险)



三、我局在收到企业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同意备案的核发同意备案通知书并颁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不同意备案的,核发不同意备案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四、企业以审批制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在注销原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后提出备案申请换发电子证书。



五、以审批制、备案证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发生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变化的,我局不再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可通过备案申请重新领取电子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8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原承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七、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的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等五市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7号)规定申报办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也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备案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八、2021年7月1日零时前已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申请的,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局应继续受理,按规定审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8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建审〔2021〕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要求,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建市函〔2016〕902号)文件精神,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



(二)对注册地址在本市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确因承揽工程需要,可以在本市以备案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二、备案机关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三、备案流程



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申请企业登录合肥市工程建设云,使用企业法人账号登录,(登录网站:http://223.244.92.80:19031/asite/cloud/index.jsp)选择路径为合肥工程建设云—资质审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劳务资质备案,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后直接在线提交申请,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系统立即自动给与备案,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三)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分包作业。



(四)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劳务资质且仅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9月16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建市函〔2021〕704号



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企业填报的相关信息应与上传资料内容一致,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备案流程及办事指南详见附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二)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三)企业原有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无需再次办理备案。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且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四)各县区住建局要加强对施工劳务企业监管,规范劳务作业市场行为。已备案的施工劳务企业情况,请各县区住建局明确专人申请管理权限,并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权限申请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咨询电话:0564-3378109、3953680



附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等文件要求。



二、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1、申请: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企业登录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从“住房城乡建设”版块进入“六安市住建审批系统”,在“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栏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资料,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2、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场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缺项内容。



3、发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于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申请人可选择邮寄快递送达或窗口现场领取。(地点: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68号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564-3378109。)




方便快捷零跑腿 提质增效促审批--聊城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2.0新模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要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自2021年8月10日开始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以来,我市已有400余家建筑业企业通过备案获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办理数量位居全省前列



为更好服务各建筑业企业更快更好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也为了切实保障建筑业企业的切身利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1年11月12日起通过大数据比对手段对企业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进行甄别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截止至11月18日已经对冒用他人信息、伪造备案材料、违反法人承诺的行为的30余家企业进行了警告



同时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全程网办,企业可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多措并举,奋力实现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更快”“更好”“更便捷”。(工程建设审批二科)